
关于征占林地的有关规定
根据《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黑林林业自成立以来,始终以“质量求生存、信誉求发展、人才为保障、管理求效益、服务拓市场”的经营理念,在企业运营上融入了精细的管理思想及专业、高效的管理机制,凝心聚力、锐意进取、不忘初心、砥砺前行,现已逐步发展为涵盖大部分林业工作的综合性林业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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