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占用湿地——重新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
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被称为全球三大自然生态系统,具有保持水土、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功能。我省湿地面积大、类型多、生态区位重要、生态景观壮美。近年来,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湿地保护和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2003年在全国率先出台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在湿地地方立法方面开创了先河。原条例出台距今已有12年,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原条例的许多条款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需要,保护力度不够、管理方式单一、体制机制障碍等问题长期存在。二是国家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提出新的要求,我省亟待用立法形式予以固化。三是新形势下湿地保护和利用之间的关系迫切需要妥善协调,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如何发挥湿地在旅游、休闲度假等方面的作用,也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为解决上述问题,重新制定湿地保护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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